陈维超:区块链新环境下IP版权生态圈建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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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 版权巨大的商业价值及其独特运行逻辑、资本市场的助推、版权相关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使得当前 IP 版权面临内外生态失衡的困境。区块为解决 IP 版权问题提供了技术和理念上的可行性。区块链的分布式、不可篡改和共识机制等让 IP 版权侵权成本大增,有助于保护版权权利人收益和社会公众的合理使用;智能合约通过降低交易成本释放 IP 版权价值,构建起以版权内容为中心的新型商业模式。此外,区块链通过代码架构的共识机制扩展了 IP 版权相关法律的内涵与外延,构建了一套自我运行的组织形式,以此实现了 IP 版权生态圈的构建。

陈维超:区块链新环境下IP版权生态圈建构研究

关键词:区块链;IP;版权;生态圈;版权授权;网络文学

从媒介进化角度而言,作为一种对人类文明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变革性技术,区块链通过对信息真实性的技术保障,为用户营造了在网上进行价值交换的信任环境,将互联网 从“信息互联网”推向“价值互联网”。根据保罗·莱文森提出的“新新媒介”概念,赋予用户真正权利、具有社交属性以及摆脱自上而下的中心化控制的互联网是新新媒介。从这个观点来看,具有去中心化、社群属性、用户产制内容特点的区块链属于新新媒介。当前,区块链在版权领域得到了广泛应用,如数字内容产品的身份认证、标识溯源、版权保护、资产变现等。

一、IP 版权和版权生态圈

作为一种文创产业的知识产权,IP 版权是一种包含技术、法律、经济的综合性信息资源。当前, IP 版权存在主体不清晰、客体有待界定、版权市场混乱,以及版权法律缺位等问题。区块链作为一种变革生产关系的技术应用,能够针对性解决当前 IP 版权面临的困境,进而构建一种 IP 版权权利人、版权机构和消费者之间及其与外界环境互利共生的生态网络。“生态”概念涵盖了动态平衡、价值共生等重要理念。IP 版权生态圈指的是一定空间内各种 IP 版权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生态复合系统,其具有整体性、稳定性、协同性等特征。其中,整体性指的是 IP 版权业态各要素协同作用能够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稳定性指的是生态系统失衡后重新恢复平衡状态的能力,协同性指的是生态链条的各共生单元之间是一种协同合作的关系。

具体而言,区块链对内容流向的跟踪溯源保护了 IP 版权权利人利益,激发了版权市场用户内容创作的积极性;同时,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降低了 IP 版权交易成本。由此,区块链创新了 IP 版权商业模式,重塑了以版权内容为中心的新模式,且通过代码架构的共识机制构建了一套自我运行的组织形式,扩展了 IP 版权相关法律的内涵与外延。概言之,区块链有助于构建 IP 版权内部各要素之间(权利人、版权机 构和消费者)以及 IP 版权与外部环境不断调适、互动的良性版权生态圈。

二、IP 版权面临的生态失衡困境

在著作权法的制定和调整过程中,各国多遵循利益平衡的原则,即维护创作者、传播者和使用者权利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在“技术—社会”交互影响下,IP 版权生态面临失衡困境。

,多主体协同共创内容,IP版权主体范围不清。IP 作为一种跨媒介传播作品,其本质是通过多媒介形式的互文叙事保持整个叙事体系的动态和张力,进而强化粉丝的情感承载并实现货币变现。IP 本质是粉丝经济,粉丝介入 IP 文本的选题、人物设置、故事架构以及情节走向等环节,因此,IP 文本创作是开放与共享的,遵循“协同共创”的创作理念。这导致 IP 版权的创作主体难以确定,不仅使得后续产业链的整合与延伸存在版权纠纷隐患,而且源 IP 版权瑕疵影响了授权改编后的第三方作品版权的正当性。

第二,版权内容分散,IP 版权客体界定困难。资本的持续流入使得 IP 版权价格水涨船高,IP 跨媒介作品开发中,出现了大量如人物角色、文本名称的新形态作品,这些新形态作品的“可版权性”难以界定。

(二)IP 版权外部生态失衡

社会被视为一个整合性的有机体,政治、 经济、文化等不同的社会子系统互相关联,技术与经济社会的变革使得作为传媒系统的 IP 版权外部生态出现变化。IP 版权外部生态主要包含版权法律和版权市场两个层面,IP 版权是一种包含技术、法律、经济的综合性信息资源,涉及电影、电视以及动漫等多媒介改编形态,这打破了以往单一的版权保护版图,形成多元利益交织的复杂局面。

第一,IP 版权相关法律滞后。IP 版权价值剧增吸引了大量资本入场,相关产业融合形成文化产业链的需求越来越明显,由此导致新的版权财产权不断出现以及原有财产权利发生变化。如我国著作权法对跨媒介改编中衍生作品版权的合作与输出鲜有关注,使得 IP 版权法律滞后于“技术—社会”交互下的具体实践。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资本市场的冲击突破了现有版权法律制度的框架限制,数字技术使得新的财产权利不断出现,在资本对文化产品最快兑现商业利益的强烈诉求下,IP 版权作品新衍生的权利内容成为抢夺焦点,如 IP 作品的 VR 与 AR 改编权。

第二,IP 版权市场发育不完善。当前我国 IP 版权市场发展的无序主要体现在:IP 版权市场交易不规范、缺乏完善的价值评估机制、缺乏版权集体管理机制、组织监管缺位等。

随着商业价值一再攀升,IP 版权已成为资本渗透下文化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资本逐利本性驱使下,IP 版权价值虚高现象时有发生,这势必影响后续媒介改编的成本投入。版权不同于一般的私权,其本质是一种促进优秀文化作品生产和文化繁荣的制度设计。当前 IP 影视改编作品质量的良莠不齐,说明传统的著作权价值评估方法并不适用于强调商品属性、具有衍生创造价值的 IP 版权。然而,我国目前缺乏具有权威性的、市场统一的、可适性强的 IP 版权价值评估方法。

此外,版权集体管理平台作为版权人与使用者的中介机构,虽然能够实现对 IP 版权作品合法有效的管理,但是在 IP 热语境下,诸如作品的名称、人物角色、情节等都可以成为 IP 作品。因此,传统的版权集体管理平台难以有效管理这些微版权的授权问题。

三、区块链新环境下 IP 版权

生态圈建构的理论逻辑与实现路径

区块链网络是价值传播和交换的网络,能够针对性解决当前 IP 版权面临的困境,进而构建一种 IP 版权内部各要素之间及其与外部环境之间互利共生的生态网络。

(一)区块链有助于实现 IP 版权内部生态平衡

当前,许多研究设计了基于区块链的数字版权管理平台的运作模式,包括横向模式和纵向模式。横向模式指的是将区块链作为一种变革性的管理模式,探讨其在确权、售权、用权、维权和自我管理等方面的独特优势;纵向模式指的是基于具体的场景应用和设计构想为版权管理平台划分的层级,包括数据层、应用层、网络层、共识层等。国内外相关的数字版权管理平台在横向和纵向方面的模式构建已较为成熟。

第一,区块链有助于保护 IP 版权权利人权益,激励创作者积极性。基于密码技术的连续数字签名以及“时间戳”技术,使得任意一个特定的时间点都可以由区块链有效证明其存在。区块链上的版权作品自创设开始,任何内容和形式的增减以及作品版权权属等都被赋予 “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明确了其间的权属关系,一旦区块链系统上再出现复制作品,便可通过关键特征的比对进行确权。这为 IP 众创文本的主体身份确权提供了技术手段,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积极性。

第二,区块链通过降低交易成本,促使 IP 版权价值最大化。一是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技术提高了 IP 版权交易效率。IP 内容的开放性使得其版权归属涉及诸多主体。原作品或者演绎作品必须追溯最初作品的权利人才能开始使用,无疑增加了作品再利用的协调成本,极大影响了传播效率,而这恰恰是 IP 版权开发最为重要的初始逻辑。区块链是完全开源的系统,可以通过创建共享的程序代码形成精确定义的智能合约,以此实现自动化交易,极大提高交易效率。数字作品区块链网络中的交易主要以创建智能合约为主,创建智能合约的过程就是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针对 IP 版权的特性,将预设规则以代码的形式封装在区块链中,特别是独立于著作权的私立规则,以技术理性实现版权作品的自动交易。这不仅让知识产权服务商和作者可以在作品创作中的任意时段进行交易,而且用户可根据作品的不同用途在自带的支付系统中进行操作,能够最大限度降低确权和售权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二是区块 链极大降低了 IP 版权交易中的交易成本,以 “代码信任”构建 IP 版权交易的生态环境。在经济社会中,交易的前提是信任,由于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以及当事人的有限理性等问题,需要传统的中心化信任机制解决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由此带来较高的交易成本。区块链中信息不可篡改以及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是 一种控制机会主义的有效方法,通过创造一种无需信任的数据交互环境,区块链极大降低了版权交易成本。

第三,区块链促使社会公众对 IP 版权的合理使用,有助于强化 IP 粉丝效应。合理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无需经过权利人许可而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行为,是出于鼓励创作与繁荣文化的公共利益目的而设定的,也是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一种有效的权利平衡机制。在资本的作用下,IP 版权被赋予巨大的经济开发价值,由此引发诸多版权纠纷。以 IP 的源文本——网络文学为例,在一些网络文学集聚大量超级粉丝成为 IP 后,大量创作者因经济利益的驱使围绕原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二次创作,一旦再创作作品与原作品重合度太高,则构成对权利人著作权利的侵犯。相反,粉丝套用原作角色进行续写、剧情衍生、架空文学和杂糅混合而创作的同人作品,由于并没有商业性动机,因此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区块链应用场景下的所有 IP 文本及其衍生的同人作品被永久保存在区块链中,杜绝了网络时代数字文本低成本复制的可能性,在遏制侵权行为的同时,营造了粉丝创作同人作品的良好环境。同时,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提供物,体验是吸引粉丝参与 IP 文本并最终转化为粉丝效应的内驱动力。对 IP 版权的合理使用能够激发粉丝对 IP 的情感认同,进而强化了 IP 版权的粉丝效应。

(二)区块链有助于塑造以版权内容为中心的新型商业模式

区块链作为一种基于权利平等的个体间重拾信任的组织逻辑和规则范式,提供了一种新的关于个人、社群与社会有序连接的社会组织形式,将原来连接内容与用户的商业模式转变为纯粹以内容生产为中心的新型模式。传统版权产业主要依靠从内容中直接获取收益,强调许可优先,而 IP 版权强调高效率传播与运作。区块链有助于重塑以版权内容为价值中心的商业模式,并通过智能合约嵌入的代码规则提高交易和传播效率,构建有助于优质内容产出的良性循环机制。

第一,通过消除侵权提供良好的 IP 版权创作环境。区块链系统中,任何时间、节点生产的内容都能被加盖时间戳,一旦发现侵权行为,通过比对内容源的正版数字签名(私钥验证),就能精准识别并定位到初始发布源,以此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为优质 IP 内容产出提供良好的版权创作环境。

第二,通过基于加密货币的奖励机制促进优质 IP 内容的持续产出。优质 IP 内容是实现跨媒介开发和价值变现的核心资产。参与文化是互联网技术赋能下的产物,也是 IP 版权运作的重要逻辑。新媒体用户以一种无偿的劳动方式来生产文化和知识,以此获取平台提供的社群集结中的情感和快乐,而这些用户生成内容恰恰符合商业的需要,并被纳入资本的逻辑当中。区块链分布式共管结构为用户提供了 “群用群管”虚拟社群, 社群成员的微力量可以集聚成为克莱·舍基所说的“类组织力量”,进而用加密货币形成社群的价值交换,由此创造互惠互利、基于社区的合理经济激励。具体而言,区块链加密货币为用户内容生产行为提供了激励机制和声誉系统,强化了社群的黏合度和活跃度,确保了优质内容的持续产出。

更为重要的是,区块链通过 IP 版权效果评价机制,能够解决 IP 热潮下的资本盲目涌入现象, 使 IP 市场回归公平和理性。由于我国版权市场竞争处于初级阶段,资本角力下,由市场自然形成的 IP 版权价格时常处于非理性状态,这种资本投机操纵的行为不利于文化产权市场应有功能和价值的发挥。区块链平台通过对作品的成文记录和流转记录进行数据分析,可以获取 IP 版权定价的客观参照。

(三)区块链有助于构建自我运行的组织形式

在技术的合目的性与合手段性交互作用下,新技术在社会中得到广泛应用,会倒逼社会制度及社会功能的变革。区块链构建了一种 “代码信任”环境,弥补了以中介机构和法律作为信任担保机制的缺陷,而智能合约技术将法律与代码融合起来,扩展了法律的内涵与外延。

第一,区块链共识机制构建了 IP 版权的 “代码信任”环境。信任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现实社会的交易信任主要由中心化安排来保障,然而,中心化安排存在高运行成本和高规避风险的缺陷,因此,“用技术来取代中介机构作为‘信任机器’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持久追求”。作为人类解决社会问题的两种基本手段,法律和技术在许多领域可以相互替代。技术可以弥补现有法律运作方式的不足,提高法律运作效率。

区块链利用密码学算法及对参与者的激励机制建构了一种让互不信任的节点达成全网一致的共识机制。通过公私钥加密和工作量加密技术,区块链解决了以往数字化系统中的信任问题,以信任网络取代了信任个体,以此建构了交易各方的价值共识。其中,比特币采用的共识机制就是工作量证明机制,通过工作量的“算力”确定节点的“投票”权力。

第二,区块链智能合约实现了法律和代码的融合,扩展了 IP 版权相关法律的内涵与外延。随着区块链相关机制日趋标准化和模块化,法律实施和代码执行之间呈现出融合的趋向。以智能合约为例,智能合约作为一种架构在区块链底层技术基础上的技术应用,其载体为代码,在传统合同基础上实现了执行效果担保的辅助功能,“使得合同效果指向的财产利益能够得到确定的移转”。因此,智能合约某种程度上实现了技术与法律的协同,有助于丰富传统契约制度。IP 版权交易可以将经营性约定条款和非经营性的法律条款分别以自定义模板和格式模板形式嵌入智能合约中,进而依靠密码契约在内部进行验证并交易。基于区块链理性的、由代码架构定义的全新的共识性信任机制,构建了一套自我维持的组织形式和规则体系,从而大大扩展了社会规则甚至是法律的内涵和外延。

区块链以数理方法处理社会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的运作方式。然而,制定统一规则的权力为立法机构所拥有,代码不能替代法律,因此,代码规则合法性需要现有法律系统的对接与协调,以促使法律制度对其的接纳与认可。未来,代码与法律融合是必然趋向,代码发挥对法律的辅助规制作用,法律则引导代码正向功能的发挥。随着区块链技术本身的不断完善,终会形成 IP 版权与技术、法律以及市场应用之间的良性生态圈。

四、结语

技术并非决定了社会,而是具体化了社会,技术背后的人的需求才是决定一项技术创新扩散的关键。作为一种变革生产关系的重要技术应用,区块链内在的“价值去中心化”理念是前互联网时代“信息去中心化”的补足与进步,是受众需求的外化体现。区块链因其价值理念与人类媒介需求的耦合,逐渐成为一种超越工具范畴的本体论意义的存在。在版权领域,区块链为解决 IP 版权的确权、售权、用权、维权和自我管理等问题提供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此外,区块链代码架构的共识机制与相关法律内涵与外延的扩展有助于构建一个 IP 版权生态圈。

来源:中国编辑出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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