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1日,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就《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外汇按金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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