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自媒体 KOL 刑事风险避雷指南

撰文:刘正要,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转载来源:曼昆区块链法律服务公众号

自媒体行业的兴起带动了许多新职业领域的出现,博客、微博时代的意见早已被流媒体时代的 KOL 所替代。KOL(Key Opinion Leader)直译为关键意见领袖,但是不同于 10 年前网络意见领袖主要关注社会公共事务或议题,如今的 KOL 们的重心分布于各种细分、垂直领域,尤其是在生活、娱乐、科技、投资等领域。作为专注于 web3.0、区块链等领域法律服务的律所,曼昆律师事务所接触到众多的区块链行业 KOL,但越是了解我们觉得越有必要对 KOL 们的法律风险,尤其是事关 KOL 人身自由和财产安全的刑事法律风险做出充足的分析和提示。KOL 常见的刑事法律风险与区块链行业不同细分领域的刑事法律风险息息相关,刘律师根据经办的案件总结出 KOL 可能面临的刑事风险主要有:帮助项目方推荐数字藏品、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买卖撮合匹配,做信息中介服务;传播虚假、失实信息。同时,刘律师针对这些风险作出针对性的合规建议。01 推荐数藏和虚拟币的刑事风险项目方发行数字藏品或虚拟货币后,找到 KOL 进行宣传推广是常用的营销手段,有些项目方给出的价格很多人难以拒绝,有些是正常的市场价。而 KOL 们有在区块链行业摸爬滚打十余年的,也有还要准备期考或毕业论文的在校学生。所以不同的 KOL 对于项目方的数字藏品或虚拟货币的靠谱程度如何并不能作出一致的判断。如果 KOL 推荐的数字藏品、虚拟货币平台涉及刑事犯罪,而 KOL 在涉案的项目中又起到明显的推广、宣传作用的话,那么 KOL 大概率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数字藏品项目常见的涉刑风险有诈骗犯罪、非法经营犯罪;虚拟币项目常见的涉刑风险有诈骗犯罪、传销犯罪、非法经营犯罪等。当然,会有 KOL 说自己仅仅是帮朋友忙,并未获利多少,不了解所推广项目的真实情况,且在推荐的时候也做到了充分的风险提示等等,不应当承担生命难以承受之重的「连带刑事责任」。但是刘律师告诉各位 KOL,从办案机关的逻辑来看,KOL 不是普通的圈内小白,即使是还没大学毕业的 KOL,具有一定粉丝基础的圈内 KOL 从社会常识上来讲,一般都具有基本的分辨项目正规与否的能力,所以 KOL 很难以上述理由来抗辩公安的立案侦查。避雷指南:KOL 在承接数字藏品、虚拟币项目时一定要擦亮自己炯炯有神的大眼睛,学会识别风险、化解危机:对于数字藏品类项目要注意平台合作的 IP 方是否具有相应的商业价值、数字藏品是否全部上链、平台是否开通了二级交易市场,对于开通的平台,要尽可能确保二级市场无洗售或老鼠仓等行为;对于涉币类项目,KOL 要辨别项目有无「资金盘」「传销盘」「诈骗」「博彩」等嫌疑,如果 KOL 拿不定主意,可以咨询专业律师的意见。02 撮合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中介刑事风险KOL 常接触到的一类活就是客户咨询有无靠谱的虚拟币卖家或买家,多数 KOL 浸润币圈数年之久,当然有买卖各方的资源。心善的 KOL 会古道热肠、侠肝义胆免费为朋友进行撮合交易;有经济头脑的 KOL 会收一些介绍费 / 居间费 / 服务费,这似乎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但是 KOL 千万不要忘了「9.24 通知」(《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关于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的规定。如果涉案的虚拟货币数量巨大、卖方或买方存在诈骗等情形时,KOL 很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犯罪或诈骗罪的共犯。避雷指南:如果 KOL 想完全隔绝刑事法律风险,那刘律师建议各位 KOL 就完全不要从事任何的虚拟货币交易撮合;如果确实是朋友帮忙性质介绍买方和卖方认识,但对于双方是否进行虚拟货币交易并不知情,也并没有收取介绍费用的话,KOL 的刑事风险就相对较小。03 传播失实信息涉刑风险商场如战场,在和平年代,商战的硝烟无形无味但从未停歇。区块链行业也是如此,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前些天爆出的币圈大佬富翁皮耶夫(Christian Peev)被分尸的案件,虽然不能完全确认是商业纠纷所致,但是多少也可以映射出币圈某些人之心狠手辣。KOL 一方面需要流量的支撑才能更好地生存,另一方面有些项目方需要 KOL 的巨大流量来宣传、推广。两者一结合,就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 KOL 为了流量而不惜传播甚至捏造不实信息进行传播,追求或维持「圈内消息最高峰」的江湖地位;二是 KOL 接受项目方委托,未经核实就传播有关竞争对手的不实信息。无论是哪种情形,一旦严重损害相对方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则有可能构成刑法上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刑法》第 221 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 50 万,但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就构成此罪。避雷建议:KOL 在发布、转发信息前,务必确保信息的真实可靠,对于难以证实信息来源且可能给他人带来负面影响的信息尽量不予发布。宁可错过虚假信息带来的流量红利,也不要被冒失发布的不实信息所戕害。04 结语刘律师曾和圈内一 KOL 聊天,此君认为 KOL 就是要以「先」取胜:对于圈内资讯,别人没有你有,别人有你更早就有,你就可以成为 KOL 界的王,身价自然就上去了。当然,刘律师知道并非所有的 KOL 都持此职业理念,我们也遇到过很多兢兢业业搞研究,认认真真做实事的 KOL,且数量还不少。本文的刑事法律风险都是刘律师在实务办案过程中真实遇到过的案例,做任何事情都有风险,关键是风险能否可控,对于可控的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不是风险了。这也是刘律师这篇小文的初心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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