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浈江法院依法审结该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责令其向被害人退赔损失61万余元。
2019年3月起,被告人李某在韶关市浈江区站南路某写字楼成立工作室,通过建立微信群宣传、公开讲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推广湖北省武汉市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发行的“EB币”“虚拟货币交易”“币火理财”“OKB理财”等虚拟货币,以“投资21000元,四个月返现,保证不亏本!”“币圈一天,人间十年,保证您三个月回本!”“这个项目不存在任何风险,高收益高利润”等煽动性话术诱导社会公众投资,截至案发,累计吸收公众存款人数18人,吸收金额共计人民币61万余元。案发后,李某于2021年11月10日被警方抓获归案。
浈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通过向社会公众宣传、招揽投资虚拟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61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李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传唤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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