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部委关于进一步防备和处置虚拟货币买卖炒作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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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消费建立兵团:
近期,虚拟货币买卖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次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立功活动,严重危害人民大众财富平安。为进一步防备和处置虚拟货币买卖炒作风险,实在维护国度平安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备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买卖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算整理各类买卖场所实在防备金融风险的决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算整理各类买卖场所的施行意见》等规则,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白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实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位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运用加密技术及散布式账户或相似技术、以数字化方式存在等主要特性,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运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展开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效劳、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买卖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出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运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概严厉制止,坚决依法取消。关于展开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三)境外虚拟货币买卖所经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效劳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关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买卖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效劳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查有关义务。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买卖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犯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当;涉嫌毁坏金融次序、危害金融平安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树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买卖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树立工作谐和机制,协同处理工作中的严重问题,催促指导各地域按统一部署展开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备和处置虚拟货币买卖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中央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树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置虚拟货币买卖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次序和社会调和稳定。
三、增强虚拟货币买卖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沛发挥中央监测预警机制造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分离,进步辨认发现虚拟货币买卖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腕,完成虚拟货币“挖矿”、买卖、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增强对涉虚拟货币买卖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树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响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导下,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增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树立虚拟货币买卖炒作信息共享和穿插考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送、核对、处置快速反响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备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效劳。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效劳,不得将虚拟货币归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展开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归入保险义务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增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运营场所、商业展现、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效劳,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辅佐。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依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展开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挪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增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注销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增强市场主体注销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称号和运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增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查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义务,触及立功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立功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化展开“打击洗钱立功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运营、金融诈骗等立功活动,应用虚拟货币施行的洗钱、赌博等立功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立功活动。
(十四)增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增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催促会员单位抵抗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背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按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则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根底设备展开虚拟货币买卖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施行
(十五)增强组织指导和统筹谐和。各部门、各地域要高度注重应对虚拟货币买卖炒作风险工作,增强组织指导,明白工作义务,构成中央统筹、属地施行、条块分离、共同担任的长效工作机制,坚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备化解风险,依法维护人民大众财富平安,全力维护经济金融次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增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域及行业协会要充沛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经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方式等,加强社会公众风险防备认识。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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