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在我国有一个从性质不明到相对合法,到相对不合法,到完全界定为非法的一个政策沿革。
1、2013年11月3日,央行、银监会、保监会等五部委在《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就明确“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的合法地位。由此可见,数字虚拟货币跟普通常见的商品比如电脑、家具、手机等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交易对象。
公民个人之间交易、出售、买卖虚拟货币属于正常的民事合同行为,并不违法。
2、2017年9月4日人民银行等六部委出台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94公告”)规定:“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各类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应当立即停止,已完成代币发行融资的,做清退安排”(第2条),“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不得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第3条)。
从以上可知,“94公告”禁止的是两类业务:一是禁止ICO(首次代币发行),二是禁止交易所从事兑换及信息中介等业务。“94公告”并未禁止公民个人之间虚拟货币的交易及流转,而虚拟货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公民享有对其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2021年5月18日晚间,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明确表示,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4、2021年9月,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金融机构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持续开展风险提示和金融消费者教育,取得积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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